发布日期:2021-11-04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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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指导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全泉
电话:(010)65646215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附件1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202□)(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管理要求不再执行,不包括其中对工业固废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变更,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提交工业固废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台账记录表和执行报告信息表,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等。对于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督促企业尽快自查自纠,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过程,做好把关工作。对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产废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鼓励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台账要求与现有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格式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要求一致,提交方式按照《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执行,危险废物全流程信息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台账格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一致,电子台账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我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人员、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执法人员对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产废单位、技术机构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我部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附件2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推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我们组织部评估中心起草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编制情况说明如下。新修订的《固废法》自 2020 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为落实法律要求,亟需出台配套文件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实施步骤、关注重点,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固废法》和《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条款要求界定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许可内容。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有效期届满延续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许可证时再增加工业固废内容。压实责任,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任务分工,提出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规范审核方式、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宣贯培训和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2019年9月,通知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202□)(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同步启动编制工作,2020年形成初稿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2021年,赴上海市、陕西省等地开展现场调研,召开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环评司司长专题会审议,9月2日通过司务会审议。通知共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部分。总体要求包括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适用标准、实施方式、许可内容五个方面。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首次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按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台账记录表和执行报告信息表,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主要任务包括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建立联合审核机制、规范审核方式、推动信息共享四个方面。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指导产废单位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提醒企业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对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组织保障包括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加强证后监管、持续帮扶指导四个方面。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统筹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加强排污许可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对地方进行帮扶指导,工作进度调度机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按照《固废法》定义,工业固废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因此通知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固体废物”范围不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等非工业固废。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根据我部《关于解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复函》(环函〔2005〕286 号)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属于环保设施运营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范畴,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要求,作为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为了统一规范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废技术规范,替代已发布的含有工业固废要求的45个技术规范(见附表1)中相关内容,不包括其中对工业固废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平稳延续原则,对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不强制要求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以增加工业固废内容,而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或由于其他原对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但不符合工业固废排污许可条件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在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工作中,应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结合排污单位历史资料或现场检查情况,做好把关工作。发现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不符合核发条件的,根据《许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五)关于许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我们已编制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对接方案(征求意见稿)》,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拟实现两系统“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方面,企业危险废物全流程信息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电子台账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减少重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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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情况一览表
时间 | 2021年9月至12月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许可证申请延续数量 (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基准) | 10371 | 75282 | 194387 | 7550 | 20056 | 39242 |
许可证累计申请延续数量 | 10371 | 85653 | 280040 | 287590 | 307646 | 346888 |
许可证累计申请延续数量占比 | 2.99% | 24.69% | 80.73% | 82.91% | 88.69% | 100% |
全国核发排污许可证总数 (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 | 346888 |
来源:生态环境部